针对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家公司起诉谷歌Android侵权一事,谷歌提起了反诉。
1999年,美国 伊利诺伊州 企业家 埃里希·施佩希特 (Erich Specht) 创建了一家名为 Android Data Corporation 的公司,并且开始以Android的品牌销售多款软件。
2000年6月,施佩希特为 “Android Data” 提交了注册商标保护申请,美国专利和商标局(以下简称“USPTO”)于2002年10月为该公司授予注册商标。
今年4月,施佩希特起诉谷歌、摩托罗拉、三星和 Sprint Nextel 侵犯其注册商标,并要求1亿美元赔偿。但法院驳回了多数指控,仅将谷歌列为被告。
谷歌最近却对施佩希特提起反诉,要求对方支付惩罚性损失赔偿、律师费、并撤销对谷歌的索赔申请,谷歌同时要求USPTO取消施佩希特的 “Android Data” 注册商标。
这两起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之中,但业内人士认为,考虑到谷歌为Android建立起来的品牌资产,谷歌不太可能放弃Android商标。即使谷歌输掉官司,双方也有可能达成和解。
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所列举的一些事实如下:
1、2008年2月,USPTO拒绝谷歌为硬件和软件申请“Android”商标。谷歌随后的上诉也都被驳回;
2、谷歌对Android的申请目前处于终止状态;
3、谷歌指控施佩希特并未延长Android商标的使用期,事实上已经放弃了这一商标;
4、谷歌称,有人曾试图利用施佩希特的注册商标向谷歌法律部门敲诈钱财;
5、施佩希特指控谷歌从Android开发者那里收集了5000万美元注册费,自2008年以来,已经出售了总值10亿美元的Android设备;
6、施佩希特称,首款Android手机,即 T-Mobile G1 的开发耗时3年,共计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;
7、谷歌否认了两项财务指控,称并未直接出售设备,也并未从任何Android设备的销售中获得实质性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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